姚志明
高級合伙人律師
執業十余年,專注刑事領域研究。中央廣播《華夏之聲》特邀嘉賓律師,北京盈科全球總部股權合伙人
北京盈科全球總部股權合伙人
量刑調節比例
量刑情節 |
調節基準刑比例 |
14—16歲犯罪 |
減30—60% |
16—18歲犯罪 |
減10—50% |
未遂犯 |
減50% |
從犯 |
減20—50%或以上 |
減40%以下或40%以或免除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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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功 |
減20% |
重大立功 |
減20—50% |
坦白 |
減20%以下 |
當庭認罪 |
減10%以下 |
退贓退賠 |
減30%以下 |
取得被害人諒解 |
減20% |
增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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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劣跡 |
增10%以下 |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妊婦等 |
增20%以下 |
重大災害疫情期犯罪 |
增20%以下 |
常見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節 |
量刑起點 |
基準刑 |
宣告刑 |
1、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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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節 |
6月~2年 |
根據責任后果程度等確定 |
自由裁量 |
逃逸 |
3~4年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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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致1人死 |
7~8年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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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傷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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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人輕傷 |
0.5~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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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人重傷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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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特別殘忍 致1人重傷6級殘疾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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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死1人 |
10~15年 |
無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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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點刑上,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度等 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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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他人傷害 |
增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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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鄰里糾紛導致 |
減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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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過錯 |
減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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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搶救被害人 |
減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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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強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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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1次 |
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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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惡劣奸淫幼女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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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三人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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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眾強奸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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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輪奸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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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被害人重傷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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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刑點上根據強奸人數次數后果等增加刑罰量 確定基準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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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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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傷害后果 |
3~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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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人重傷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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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人死亡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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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起刑點上根據拘禁人數次數時間后果增加刑罰量 確定基準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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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毆打侮辱情節 |
加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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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扣押拘禁 |
加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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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索取合法債務 |
減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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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搶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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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1次 |
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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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搶劫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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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上 搶劫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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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銀行或 其他金融機構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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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3次或 數額巨大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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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人重傷無殘疾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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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警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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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搶劫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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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軍用或 救災救濟物資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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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起刑點上根據拘禁人數次數時間后果 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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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盜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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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較大或 一年內入室盜竊、 公共場所扒竊三次 |
3~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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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巨大或 情節嚴重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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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特別巨大或 情節特別嚴重 |
1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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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親屬 |
減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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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詐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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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較大 |
3~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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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巨大或 情節嚴重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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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特別巨大或 情節特別嚴重 |
10~12年 無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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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搶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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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較大 |
3~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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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巨大或 情節嚴重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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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特別巨大或 情節特別嚴重 |
10~12年 無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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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職務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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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較大 |
3~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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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巨大 |
5~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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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敲詐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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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較大 |
3~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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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巨大或 情節嚴重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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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妨害公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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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節 |
3~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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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群眾 |
增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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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法不規范 |
減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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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聚眾斗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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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節 |
6~1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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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三次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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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多 規模大 影響惡劣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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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 交通要道、 造成秩序嚴重混亂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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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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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未成年人 |
增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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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尋釁滋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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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
3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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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 |
5~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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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掩飾隱瞞 犯罪所得、 犯罪收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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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節 |
3~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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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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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走私販賣 運輸制造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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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1千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50克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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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10克 |
7~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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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不滿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不滿10克; 情節嚴重 |
3~3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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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不滿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不滿10克 且情節嚴重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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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利用教唆 涉及未成年人 等特殊人群 |
增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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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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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運輸毒品 |
減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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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含量 明顯偏低 |
減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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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數量 引誘情形 |
減30%以下 |
附:基本概念
量刑起點: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的量刑點。
基準刑:根據犯罪數額、次數、后果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的刑罰量。
宣告刑: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綜合全案確定并依法宣告的實際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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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
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根據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緩刑、免刑的,應當依法適用。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7.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1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四)非法拘禁罪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搶劫罪
1.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六)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事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盜竊數額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多次盜竊的,可以增加兩個月到六個月刑期;
(3)盜竊他人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的,可以增加兩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盜竊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4.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和盜竊珍貴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辦理。
(七)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⑴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⑵多次詐騙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⑶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⑷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⑸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⑺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⑻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⑼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在量刑起點的其他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次數和其他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詐騙數額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2)詐騙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條(3)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詐騙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條(3)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兩年刑期。
3.詐騙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八)搶奪罪
1.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九)職務侵占罪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敲詐數額達到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投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數額達到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的數額、次數、手段、致人傷害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多次敲詐,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敲詐數額達到較大起點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3)敲詐數額達到巨大起點的,每增加30000元,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十一)妨害公務罪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三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范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二)聚眾斗毆罪
1.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斗毆三次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三)尋釁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問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五、附則
1.本指導意見僅規范上列十五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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