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合同的形式
1、主從合同的形式
所謂主合同,是指獨立存在,并為保證合同擔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擔保作用的保證合同就是從合同。
主從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單獨的保證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這是建立保證法律關系的典型形式。
2、主從條款的形式
就是保證人與債權人并不專門訂立一個單獨的保證合同,而是由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方共同訂立一個合同,在這個合同中,寫上一個保證條款,注明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義務和責任。
3、保證人單方出具擔保書的形式
即保證人向債權人出具書面擔保書,表示愿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保證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接受擔保書并且沒有提出異議,則保證法律關系成立;如果債權人不接受,則保證法律關系不成立。
4、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蓋章的形式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對保證的內容沒有明確的約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規定來推定保證的內容。
二、保證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三、保證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連帶保證: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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