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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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是指免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的內容
合同責任的免責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責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約定的責任事由,如免責條款。
(一)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通常包括不可抗力(bukekangli)、受害人過錯和免責條款。
(一)不可抗力(bukekangli)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含義有三:
第一,不可抗力僅指客觀情況,即獨立于個體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單個民事主體的行為,從而排除了將第三人行為導致違約作為抗辯事由的可能。
第二,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預見性,即合同當事人以現有的技術水平、經驗無法預知。
第三,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必然性,而且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后果發生后,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
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情況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難時,根據世界各國立法例,可以免除違約責任。免責事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債權人的過錯等。其中,不可抗力是普遍適用的免責條件,其他則僅適用于個別場合。
我國現有立法只規定了不可抗力免責,而且,僅適用于因不可抗力致合同履行不可能的情形。這樣的立法例存在一些缺陷:第一,免責事由并不以不可抗力為限;第二,沒有因不可抗力致履行遲延免責的規定;第三,容易導致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的混淆。有鑒于此,我們建議在未來的立法中以“不可歸責的事由”這一概念取代不可抗力。同時規定,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導致不履行合同或履行遲延時,應視不可歸責的事由的影響,部分或全部減免違約責任。
民法通則僅規定不可抗力為法定免責事由,同時將不可抗力限定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主要是為了嚴格限定當事人被免責的范圍,維護合同效力,保障交易秩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因電
(一)免責事由的概念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人認為,抗辯權也可成為免責事由。其實,行使抗辯權并不構成違約,因而無責可免。 (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要件為: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于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2.不可抗力的范圍。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