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轉繼承制度 ,但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的,就視為接受繼承。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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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某是否能兩次繼承母親許某的遺產?
本案中,王某的母親許某先于其父去世,許父沒有遺囑,則王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可以代替許某繼承許父的遺產,而許父的遺產恰恰是對繼承許某的遺產繼承權,這樣的話,就導致王某實際上繼承了兩次母親許某的遺產的結果,這個結果似乎不合常理。
判斷上述結果是否合理,實際上就是解決轉繼承中是否適用代位繼承的問題。首先,代位繼承制度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只要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人)就可以代替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代位繼承只存在于法定繼承中,不適用遺囑繼承,而法定繼承包括轉繼承,即被轉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的范圍仍然適用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許某是許父的女兒,是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其父的遺產,不能因為要分割的許父的遺產是許父繼承其女許某的,而否定王某的。
其次,如果本案不適用代位繼承,那么,許父的繼承權則轉移給配偶張氏和其他四個兒子,現在張氏和其他四個兒子都表示放棄了繼承權,則遺產權利又轉移給了許父的祖父母及其兄弟姐妹繼承,而遇到這種情形時,公證實務中
案例:李某的父親死亡,留下60萬個人遺產,但是在其父死亡后的第十天,李某因車禍死亡。現,李某的母親尚在,有一個姐姐,有妻子及一個兒子。問題是:李某的父親的遺產怎么分配??
隱含的前提是在李某死亡的當天遺產還未分配完畢,這就涉及轉繼承的問題。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承受的一種連續繼承形式。
這個案例議論的焦點是李某繼承其父的20萬是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我覺得既然李某的兒子轉繼承了李某的繼承權,固20萬也應由李某的兒子繼承,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適用轉繼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
2、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在具備轉繼承的條件,適用轉繼承時,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轉繼承人應繼承的為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為遺囑繼承人,則其依合法遺囑應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
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轉繼承制度,但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的,就視為接受繼承。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以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受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移轉給他的繼承人。據此,轉繼承制度實際上在我國已得到確認。
如何運用上述法律條文所確定的轉繼承制度來解決實際案例呢?比如,有一個案例:鄧-甲(其妻已故)于二○○五年去世,去世時遺有一套房產,鄧-甲有二女一子。其子鄧乙于二○○七年辦理了繼承權公證,房子尚未過戶到
易軼律師,法學碩士,北京離婚律師,知名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律師,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律師、主任,CCTV《法律講堂》、BTV《第三調解室》主講律師...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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